2007年4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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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路费使歪招 高速交警来破解
本报记者 徐晓 通讯员 赵雨志 彭心校

  高速公路缴费对长期跑运输的司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于是不少司机动起了这笔钱的歪脑筋,能逃则逃,能漏则漏,他们使出了一个个歪招,但最终还是逃不过高速交警的火眼金睛。

  司机甲:为省过路费换卡换车牌
  前天凌晨1时40分许,台州高速交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临海北收费站例行检查。在检查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和证件时,交警发现其行驶证车牌号码是苏CZ1989,与该车前面车牌苏CZ9190不一致,其后牌照又是苏CZ1989。细心的交警立即警觉起来,仔细核对车辆信息,同时详细询问驾驶员。
  面对车牌前后矛盾的事实,驾驶员卢某终于全盘交代:原来卢某和一帮常年跑高速的同行知道,高速收费主要是看车辆类型和通行交费卡显示的高速进出口地点。于是他们之间互换了车牌和通行交费卡来逃费。比如卢某这次是从杭州上高速到台州临海的,他就与另一辆天台上高速到杭州的车主约好,在高速主线换卡和牌照,这样他原先要缴杭州到临海的路费,现在只要缴天台到临海的,大大减少了路费。
  驾驶员卢某本以为这“战术”很管用,想不到此次竟在台州栽了。高速交警按照法律规定对卢某予以严厉处罚,高速收费站按照规定对其全程收费。

  司机乙:“一事不再罚”成变相超限的理由
  昨天凌晨时分,台州高速二大队民警正在日常巡逻,当巡逻至温州方向132公里处时,发现前方有辆半挂货车速度极慢,以2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使,而且尾部冒出了浓浓的黑烟,通过仔细观察民警发现,这是一辆载运金属的、车号为豫PA805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这样的车在高速上行驶很可能会导致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值勤民警立即尾随其后进行预警,并通过喊话等方式将其引导出高速公路进行过磅,发现原本核载36吨的货车,竟足足载了98吨的货物,属严重超载车辆。
  当民警将超载的事实告诉驾驶员后,令人奇怪的事情发生了。驾驶员竟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不紧不慢地从兜里拿出一张单子,笑着说“嘿嘿,我已经被罚过了,你们不可以再处罚我,因为法律上规定一项违法不能进行两次处罚的!”
  民警接过罚单一看,原来是2007年4月10日由郑州市某交警作出的处罚,而且当时超限是20吨,并已经驳货。对此情况,民警严肃地指出:“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两个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围。”听了民警的解释后,驾驶员认识到了错误。
  据了解,该驾驶员姓任,山东人,也是该车的老板。由于超限被河南省郑洲市的交警处罚了,于是任某想着怎么样才能把损失的钱赚回来。正当任某困惑的时候,他想起了以前人家说的“一事不再罚”的情况,于是就想钻法律的空子,想不到未得逞。
       
  警方提醒:
  据统计,为少缴过路费而横穿高速公路换卡和车牌,最终酿成悲剧的,在全国高速公路已发生多起;而由超限引起的事故更是数不胜数了。
  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不要为了省一点过路费,而作出可能危及生命的行为,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安全行驶;同时,也不要想着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这样极易留下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